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8940号
原告:谢兆庆,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
委托代理人:曾兴风、何为,分别系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告:刘明辉,男,196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华容县。
原告谢兆庆诉被告刘明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被告刘明辉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由
审判员刘宇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梁丹妮、
人民陪审员邓杏妹共同组成合议庭。
审 判 长 刘 宇
审 判 员 梁丹妮
人民陪审员 邓杏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绮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