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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8940号

谢兆庆与刘明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5-02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谢兆庆,刘明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8940号

原告:谢兆庆,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

委托代理人:曾兴风、何为,分别系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告:刘明辉,男,196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华容县。

原告谢兆庆诉被告刘明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被告刘明辉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由

审判员刘宇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梁丹妮、

人民陪审员邓杏妹共同组成合议庭。

审 判 长  刘 宇

审 判 员  梁丹妮

人民陪审员  邓杏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绮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