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630执69号

王晓文与王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晓文,王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30执69号申请执行人王晓文,男,1966年3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宜川县。被执行人王军,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宜川县。申请执行人王晓文与被执行人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5)宜川民初字第00474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申请,该案于当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6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王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以及该案的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力义务告知书等相关材料、并限期履行。送达后申请执行人王晓文与被执行人王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确定标的为36000元本金,利息至清偿之日共计8000元,对其余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王晓文自愿放弃。2、被执行人王军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晓文人民币2000元,直至该款清偿完毕为止,且双方当事人自行履行。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5)宜川民初字第00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古世明执行员  强华忠执行员  牛金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向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