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刑终281号原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娟,女,198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住四川省南部县,2014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辩护人曾大伟,四川瑞信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良久,四川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英杰,女,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住黑龙江省饶河县。2014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31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监视居住。2016年3月4日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文君,女,199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住四川省武胜县。2014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31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监视居住。2016年3月4日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志丹,女,199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住四川省西昌市。2014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31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监视居住。2016年3月4日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勇,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2014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31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监视居住。2016年3月4日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何坤,男,199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住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2014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31日被逮捕。2016年2月24日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曹红波,女,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2014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31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监视居住。2016年3月4日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吕英,女,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2014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31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监视居住。2016年3月4日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受审。原审被告人袁娇,女,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2014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31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监视居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娟、何坤、赵英杰、曹红波、王文君、吕英、姚志丹、朱勇、袁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
二○一六年三月四日作出(2015)青羊刑初字第86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冯娟、赵英杰、王文君、姚志丹、朱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诉讼程序,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刑初字第86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万洪
代理
审判员 曾 执
代理
审判员 徐贵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