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民终115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郁春雷,住安徽省阜南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裴彪,住安徽省阜南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郁永全,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郁春雷与被上诉人裴彪、郁永全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郁春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郁春雷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郁春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开多
审 判 员 马 林
代理
审判员 刘威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媛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