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1516号原告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敦化市学府街长城2号小区。法定代表人高世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学君。被告肖洪岐,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肖洪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宫英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