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403行审54号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立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宇明,辽源市国土资源局西安分局副局长。
被执行人:艾茂林。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辽国土资执罚[2015]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6月2日以此案已超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诉讼权限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卫东
审判员 陈明伟
审判员 王淑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冯海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