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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执379-3号

雄丰投资发展公司与金磐集团公司、金磐集团公司阜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市雄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磐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金磐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2执379-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雄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新中村闽中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68771347-9。

法定代表人:庄英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长付,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磐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清河居委会双清路南侧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68093602G(1-1)。

负责人:雷飞扬,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金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磐开发区永康街999号。组织机构代码:14762046-6。法定代表人李爱芳,该公司董事长。天津市雄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金磐集团有限公司、金磐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01月27日作出的(2016)皖1202民初1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03月15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03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标的906618.56。余款及利息因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5月2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民初1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占伟

审判员  史昌俊

审判员  谭宏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吕治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