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2执379-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雄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新中村闽中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68771347-9。
法定代表人:庄英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长付,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磐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清河居委会双清路南侧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68093602G(1-1)。
负责人:雷飞扬,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金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磐开发区永康街999号。组织机构代码:14762046-6。法定代表人李爱芳,该公司董事长。天津市雄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金磐集团有限公司、金磐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01月27日作出的(2016)皖1202民初1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03月15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03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标的906618.56。余款及利息因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5月2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民初1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占伟
审判员 史昌俊
审判员 谭宏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吕治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