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7执1020号
申请执行人:刘奎宝
被执行人:王益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本院(2016)鲁0687民初42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现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王益在山东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疃分理处账户906090000016201669943内存款20000.00元;账户906091300016200037445内存款2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辛洪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晓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