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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民初1509号

王杰明与四川资阳临江味业有限公司、张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杰明,四川资阳临江味业有限公司,张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1509号原告王杰明,男,1977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被告四川资阳临江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外环路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安。委托代理人黎蓉,女,1965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系公司职工。被告张安,男,1965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原告王杰明与被告四川资阳临江寺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江味业)、张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伍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杰明与被告四川资阳临江味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黎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伍彬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