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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执932-2号

綦钒汀与李珊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3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綦钒汀,李珊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932-2号

申请执行人:綦钒汀,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李珊珊,女,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綦钒汀与被执行人马新利、李珊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綦钒汀以(2014)莱州郭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珊珊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珊珊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李珊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珊珊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珊珊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珊珊的银行存款133529.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广周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志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