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932-2号
申请执行人:綦钒汀,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李珊珊,女,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綦钒汀与被执行人马新利、李珊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綦钒汀以(2014)莱州郭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珊珊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珊珊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李珊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珊珊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珊珊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珊珊的银行存款133529.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广周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志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