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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民初03320号

张春芳与郭树洪、胡秀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春芳,郭树洪,胡秀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6民初03320号原告张春芳。委托代理人马振虎,浦江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树洪。被告胡秀莲。

原告张春芳与被告郭树洪、胡秀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由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6年3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二被告于1978年11月9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2016年2月22日,被告郭树洪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期1个月。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方已还本金3万元,但其余借款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由被告郭树洪、胡秀莲归还原告张春芳借款7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7万元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6年3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75元(已减半收取),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

审 判 员 王宏宇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记员 洪惠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