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2民初1929号原告四川中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龙平路383号。法定代表人苏道志。委托代理人冯勇,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梅芳,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覃金昌,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中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覃金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其预交后,原告仍不预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唐芸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