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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02执447号

郑尤建与青岛中金泰富贵金属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青岛中金泰富贵金属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尤建,青岛中金泰富贵金属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青岛中金泰富贵金属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702执447号

申请执行人:郑尤建,男,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

被执行人:青岛中金泰富贵金属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

负责人:陈先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中金泰富贵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保税区。营业地:苏州市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东。申请执行人郑尤建与被执行人青岛中金泰富贵金属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青岛中金泰富贵金属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阳城法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青岛中金泰富贵金属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应履行返还投资款11413元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青岛中金泰富贵金属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上述支付义务,不足部分由被执行人青岛中金泰富贵金属有限公司承担,并承担本案的受理费的义务,但其没有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2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上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即到市内各银信部门及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调查,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5月26日,申请执行人到庭称,在起诉被执行人后,其已搬离原住所地,具体去向不明,财产也早转移了,故现暂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以上情况有本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和执行笔录为据。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现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702执4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广响

审判员  曾建通

审判员  余从展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吴业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