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6执94号申请人王某某,女,永寿县店头镇。被执行人某某,男,永寿县店头镇。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16)陕0426民初30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面履行了调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陕0426民初308号民事调解协议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筱曼
审判员长 孙昆鹏
审 判 员 赵治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