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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6执94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人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6执94号申请人王某某,女,永寿县店头镇。被执行人某某,男,永寿县店头镇。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16)陕0426民初30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面履行了调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陕0426民初308号民事调解协议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筱曼

审判员长 孙昆鹏

审 判 员 赵治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