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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22执456号

武珂珂与高文兵、安徽舒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珂珂,高文兵,安徽舒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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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22执456号

申请人:武珂珂,居民。

被告:高文兵,农民。

被告:安徽舒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

法定代表人:靳国长,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5)枞民一初第014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文兵、安徽舒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方晓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华琴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