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22执456号
申请人:武珂珂,居民。
被告:高文兵,农民。
被告:安徽舒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
法定代表人:靳国长,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5)枞民一初第014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文兵、安徽舒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方晓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华琴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