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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2民初1163号

叶县洪庄杨乡贾庄村民委员会与贾连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叶县洪庄杨乡贾庄村民委员会,贾连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2民初1163号原告叶县洪庄杨乡贾庄村民委员会。被告贾连璋,男,194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

原告叶县洪庄杨乡贾庄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贾连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县洪庄杨乡贾庄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叶县洪庄杨乡贾庄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翟中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董利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