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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4744号

杨仙兰、陈兴旺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仙兰,陈兴旺,陈晓,陈兴标,谢卫平,陈谢,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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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4744号起诉人:杨仙兰。起诉人:陈兴旺。起诉人:陈晓。起诉人:陈兴标。起诉人:谢卫平。起诉人:陈谢。起诉人:陈某。

法定代理人:陈兴标,系其父亲。七起诉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林由撑,浙江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人杨仙兰、陈兴旺、陈晓、陈兴标、谢卫平、陈谢、陈某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起诉状,要求:判令撤销临海市邵家渡街道许安村村民委员会将七起诉人按承包权证承包4.96亩承包权期为30年的责任田收回重新分配的决议;责令临海市邵家渡街道许安村村民委员会返还给七起诉人承包权证登记的4.96亩责任田。经审查,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本案所涉决议系许安村村民代表会议作出,起诉人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应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应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杨仙兰、陈兴旺、陈晓、陈兴标、谢卫平、陈谢、陈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阮志强

代理

审判员  林 原

代理

审判员  谢丹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 记员  童 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