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6民初1352-1号原告邵衍敬,住鄄城县。被告吕玉增,住鄄城县。被告郭振鹏,住鄄城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陆晓。本院在审理原告邵衍敬与被告吕玉增、郭振鹏、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郭振鹏的S号轿车予以扣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S号轿车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连进伟
人民陪审员 杨荣建
人民陪审员 史乃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