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722行审48号申请执行人东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秀明委托代理人刘建强被执行人陈尚雷。被执行人花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计征决字(2015016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东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强制执行东计征决字(2015016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申请。
审判长 王 鹏
审判员 戚 宇
审判员 单迎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朱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