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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01民催8号

申请人王友保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王友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2301民催8号

申请人:王友保,男,汉族,1976年5月出生。申请人王友保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4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一张出票人为新疆华益冠益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107629336314,票号为03848872,金额为100000元,付款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理处,收款人未填写,出票日期2016年3月30日,用途未填写,印鉴齐全的银行转账支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王有保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王友保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学艳

代理

审判员  何 芳

人民陪审员  潘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路桂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