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2301民催8号
申请人:王友保,男,汉族,1976年5月出生。申请人王友保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4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一张出票人为新疆华益冠益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107629336314,票号为03848872,金额为100000元,付款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理处,收款人未填写,出票日期2016年3月30日,用途未填写,印鉴齐全的银行转账支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王有保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王友保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学艳
代理
审判员 何 芳
人民陪审员 潘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路桂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