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财保317号申请人谭贵灯,男,汉族,1975年11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被申请人杨辞兵,男,汉族,1983年08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被申请人陈晓义,女,汉族,1988年10月09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审理申请保全人谭贵灯与被申请保全人杨辞兵、陈晓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谭贵灯以其与被申请人杨辞兵、陈晓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将向本院提起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谭贵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谭贵灯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骆红兵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黄 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