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34财保317号

谭贵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谭贵灯,杨辞兵,陈晓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财保317号申请人谭贵灯,男,汉族,1975年11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被申请人杨辞兵,男,汉族,1983年08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被申请人陈晓义,女,汉族,1988年10月09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审理申请保全人谭贵灯与被申请保全人杨辞兵、陈晓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谭贵灯以其与被申请人杨辞兵、陈晓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将向本院提起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谭贵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谭贵灯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骆红兵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黄 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