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6246号原告重庆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新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09383416T。法定代表人周裕锋,总经理。被告黄大容,女,民族不详,1984年8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大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王贵枫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蒋 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