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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字212号

王成与威海吉虎渔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成,威海吉虎渔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字212号申请执行人王成,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威海吉虎渔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威临区劳裁字第19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3571.96元,其中33185.96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威临区劳裁字第199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38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丛明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