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4民催12号

深圳市中金高能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8-03-23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深圳市中金高能电池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0304民催12号申请人深圳市中金高能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郑文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谈琳,女,汉族。申请人深圳市中金高能电池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3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31300051/38297647号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深圳市豪鹏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出票金额:人民币100000元,出票日期:2015年5月28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11月28日,收款人:深圳市中金高能电池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及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市中金高能电池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泽

人民陪审员 陈  艳  芬

人民陪审员 刘  紫  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钟文灏(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