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0304民催12号申请人深圳市中金高能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郑文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谈琳,女,汉族。申请人深圳市中金高能电池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3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31300051/38297647号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深圳市豪鹏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出票金额:人民币100000元,出票日期:2015年5月28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11月28日,收款人:深圳市中金高能电池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及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市中金高能电池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泽
人民陪审员 陈 艳 芬
人民陪审员 刘 紫 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钟文灏(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