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27民初65号原告林银清,女,汉族,1965年2月15日出生,住沙县。被告王承榕,男,汉族,1974年4月13日出生,住沙县。被告庄翠华,女,汉族,1975年12月3日出生,住沙县。
原告林银清与被告王承榕、庄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银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承榕、庄翠华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2月30日被告王承榕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2%,后经催讨被告王承榕还款10万元,并于2014年12月30日重新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2%,后被告仅支付利息1000元。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请求:1、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30日至实际还款日按月利率2%计算扣除已支付1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二被告经公告传唤,未作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1、2014年12月30日被告王承榕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主要内容是“借条今向林银清借到人民币壹拾万元正(¥100000.00)借期为壹年借款人王承榕2014年.12月.30日”。2、被告王承榕向原告支付利息1000元。3、被告王承榕、庄翠华系夫妻关系,于1999年5月11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借条、人员基本信息、婚姻查询单以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王承榕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有原告持有的借条证实,被告王承榕应予偿还。原告要求被告王承榕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因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约定有利息,不予支持。根据规定,借款人未按时还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付。原告陈述被告已支付支付利息1000元,可支付2个月的逾期利息。故被告应自逾期2个月之日起即自2016年3月1日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因本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共同偿还。二被告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举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判决如下:1被告王承榕、庄翠华应偿还原告林银清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支付。
二、被告王承榕、庄翠华自2016年3月1日至实际还款日应按年利率6%向原告林银清支付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借款的逾期利息。
三、驳回原告林银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60元,由原告林银清承担515元,被告王承榕、庄翠华承担224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王承榕、庄翠华共同承担。被告王承榕、庄翠华承担的上述受理费2245元,应于判决生效之日向本院交纳,逾期拒不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转账交纳受理费,应在转账单上注明案号。户名:沙县人民法院;帐号:18×××31;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沙县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礼友
审 判 员 张爱林
人民陪审员 张建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范雅文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