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1民初431号原告李某,女,汉族,民勤县人。被告李某,男,汉族,住民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世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乔 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