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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1民初431号

李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1民初431号原告李某,女,汉族,民勤县人。被告李某,男,汉族,住民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世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乔 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