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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民初1715号

张鹏与郑梦琦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鹏,郑梦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621民初1715号

原告:张鹏,男,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郑梦琦,男,199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原告张鹏与被告郑梦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蔡淑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鹏、被告郑梦琦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鹏诉称:2014年5月份,张鹏在郑梦琦的工地从事土方运输,经双方结算,郑梦琦共欠张鹏运输费71900元。该款经张鹏催要,郑梦琦至今未付。请求法院判令郑梦琦支付土方运输费71900元;诉讼费用由郑梦琦负担。郑梦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其在庭审中辩称:起诉是事实,没有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份,经双方协商,张鹏自带车辆在郑梦琦位于河南省岭乡的工地从事土方运输。自2014年5月起,郑梦琦不再支付运输费用。2014年7月份,经双方结算,郑梦琦共欠张鹏运输费71900元。该款经张鹏催要,郑梦琦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张鹏与郑梦琦之间运输合同关系成立。本案中,张鹏已按郑梦琦的要求完成运输土方的义务,双方对运费了进行结算,郑梦琦对欠款数额无异议,应按约定支付运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郑梦琦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张鹏运费71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8元,减半收取799元,由被告郑梦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蔡淑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戚肖雯附相关法律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