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顺法执字第190号

钱连中庄红、诉朱清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钱连中,庄红,朱清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法执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钱连中,男,汉族,1971年11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庄红,女,汉族,1971年3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朱清勇,男,汉族,1969年5月3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3)顺民初字第9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8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3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庄红、朱清勇的银行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朱清勇的部分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娄 辉

审判员 张 伟

审判员 蔡剑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谷旷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