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法执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钱连中,男,汉族,1971年11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庄红,女,汉族,1971年3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朱清勇,男,汉族,1969年5月3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3)顺民初字第9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8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3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庄红、朱清勇的银行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朱清勇的部分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娄 辉
审判员 张 伟
审判员 蔡剑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谷旷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