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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8602行初147号

原告段万霞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许可及行政赔偿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万霞,南京市浦口区环境保护局,江苏省江南建筑技术发展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8602行初147号原告段万霞。委托代理人黄文(系原告之子)。被告南京市浦口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中圣南路。法定代表人李传武。委托代理人陈春河,江苏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德远。第三人江苏省江南建筑技术发展总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家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段万霞诉被告南京市浦口区环境保护局、第三人江苏省江南建筑技术发展总公司环保行政许可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段万霞以已与被告达成谅解,本案已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段万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万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万霞负担。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丽

代理

审判员  吴霞

代理

审判员  王瑾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见习

书记员  陈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