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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1执301号

雷四红与武汉安源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雷四红,武汉安源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91执301号

申请执行人:雷四红。

委托代理人:傅浩,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汉安源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徐炳达,该总经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4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安源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9,207.8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万森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林继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