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91执301号
申请执行人:雷四红。
委托代理人:傅浩,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汉安源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徐炳达,该总经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4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安源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9,207.8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万森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林继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