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2执恢54号
申请执行人:杨志鹏,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苏文杰,男,汉族。
被执行人:唐茂森,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志鹏与被执行人苏文杰、唐茂森生命权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执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79358.98元。2016年6月1日,申请执行人杨志鹏与被执行人苏文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苏文杰给付执行款28000.00元,申请执行人杨志鹏撤回对被执行人苏文杰的执行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的(2013)桦民一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
审判长 任晓慧
审判员 杨迎跃
审判员 王少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