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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恢158号

申请执行人黄兰英与被执行人朱春林之间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兰英,朱春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恢158号申请执行人黄兰英,女,1942年12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朝阳街。委托代理人张安民,吉林惠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春林,男,1960年3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朝阳街。申请执行人黄兰英与被执行人朱春林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延中民二终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朱春林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朱春林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偿还借款本金265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5370元,申请执行费4055元)。2012年11月5日,本院作出(2011)延执查字第416-2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朱春林名下位于延吉市依兰镇龙渊村四组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为朱春林、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号码为吉房权证字第431**号、建筑面积为403平方米)产籍手续。2013年9月23日,本院作出(2013)延执字第474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房屋评估(评估价为881764元)、拍卖。经三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4年11月20日,本院在《延边日报》发出变卖公告,对被执行人朱春林的房屋进行变卖(变卖底价为637074元),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买受变卖房屋。因变卖房屋系农房不能以物抵债。经查,现被执行人朱春林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黄兰英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4月26日,被执行人朱春林房屋购买人将购房款45万元,交到本院。2016年5月3日,申请执行人黄兰英以被执行人朱春林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本院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黄兰英执行款20万元(剩余款,由本院另外两个执行案件提取25万元)。现被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朱春林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朱春林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朱春林纳入失信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延中民二终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林范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金明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