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72民初494号
原告:希杰大通物流(天津)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直门外万红西街*号**幢A4018。
负责人:金东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宝桐,北京盈科(天津)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诺兴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希杰大通物流(天津)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被告北京金诺兴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杨在蔚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希杰大通物流(天津)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或组织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希杰大通物流(天津)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元由原告希杰大通物流(天津)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在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苏嘉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