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2146号原告刘自芳。被告李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自芳与被告李小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自芳于2016年6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小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自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刘自芳承担。
审判员 陶湘浪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