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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民初2146号

刘自芳与李小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刘自芳,李小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2146号原告刘自芳。被告李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自芳与被告李小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自芳于2016年6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小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自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刘自芳承担。

审判员  陶湘浪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