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3民初4970号原告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杨国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智慧,上海松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汪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定于2016年4月21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陆 琴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计凡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