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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袁执字第1440-1号

刘卫文与罗小军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卫文,罗小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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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袁执字第1440-1号

申请执行人:刘卫文,女,1949年5月19日生,汉族,宜春市人,务农,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罗小军,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申请执行人刘卫文与被执行人罗小军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该案执行标的金额为13100元,已执行4490元,尚有8610元未执行。现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2013)袁民一初字第99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易建军

审 判 员  曾火根

代理

审判员  肖家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