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2844号
原告:宁波岚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肖东工业园区。
诉讼代表人: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管理人。
委托代理人:赵静,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德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东旱门南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沈波,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岚宝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德胜投资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岚宝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宁波岚宝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岚宝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岚宝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 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记员 周莹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