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3139号原告郑某某,女,198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源,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某某,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员 姚璆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符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