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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3139号

郑某某与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郑某某,岳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3139号原告郑某某,女,198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源,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某某,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员  姚璆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符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