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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24民初33号

甘春娟与齐建新、王玉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甘春娟,王玉玲,齐建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24民初33号原告甘春娟,女,汉族。被告王玉玲,女,汉族。被告齐建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春娟诉被告王玉玲、齐建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春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46元,减半收取5123元,由原告甘春娟负担(免交)。

审判员  冯多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胡晓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