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24民初33号原告甘春娟,女,汉族。被告王玉玲,女,汉族。被告齐建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春娟诉被告王玉玲、齐建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春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46元,减半收取5123元,由原告甘春娟负担(免交)。
审判员 冯多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胡晓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