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2091号
原告:广州市华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林伟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知心、梁振业,广东成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闽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阮苏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华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闽聚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22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原告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不履行法定预交诉讼费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华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赵璐璐
人民陪审员 刘军梅
人民陪审员 黄胜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龚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