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2440号原告孙杨。被告王静。被告寿光市亚亨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胡营工业园。被告寿光市亚亨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孙家集街道寿尧路中段。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杨诉被告王静、寿光市亚亨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寿光市亚亨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静、寿光市亚亨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寿光市亚亨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侯秀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夏新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