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402执59号

秦艳芳、何燕军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秦艳芳,何燕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02执59号申请执行人秦艳芳被执行人何燕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嘉南凤民初字第0010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何燕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燕军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燕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何燕军(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8的存款人民币3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清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海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