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4民初976号原告陈玉龙,居民。委托代理人孙希龙,安丘景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进波,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龙诉被告王进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玉龙负担,反诉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进波负担。
审判员 朱 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郭晓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