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杭桐执民字第1401-4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迎春南路177号,组织机构代码:799656712。法定代表人叶岷。被执行人桐庐方正制衣厂,住所地桐庐县横村镇横村村,组织机构代码:726616357。法定代表人黄东。被执行人黄东,男,1972年7月2日出生,住桐庐县。被执行人陈小玉,女,1973年12月10日出生,住桐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杭桐横商初字第001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案款3696099.72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和执行费。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桐庐方正制衣厂、黄东、陈小玉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及其收入,限额在6000000元内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或对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建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徐 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