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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1执恢169号

吕福家与潍坊鑫瑞达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福家,潍坊鑫瑞达门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1执恢169号

申请执行人:吕福家,男,汉族。

被执行人:潍坊鑫瑞达门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福商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烟台中简置业有限公司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潍坊鑫瑞达门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一礼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纪春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