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1执恢169号
申请执行人:吕福家,男,汉族。
被执行人:潍坊鑫瑞达门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福商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烟台中简置业有限公司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潍坊鑫瑞达门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一礼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纪春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