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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特325号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林镇鸿,重庆森柏建材有限公司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特325号申请人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3幢,组织机构代码78748158-0。法定代表人李卫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静,重庆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龙代超,重庆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森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松石北路58号1-1幢2-2-3。法定代表人林镇鸿,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林镇鸿,男,汉族,1971年5月25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被申请人陈春燕,女,汉族,1973年4月26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被申请人龚坚,男,汉族,1971年1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森柏建材有限公司、林镇鸿、陈春燕、龚坚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原告申请人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人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申请人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韩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向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