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川1723执28号申请执行人龙彬,男。被执行人颜崇君,男。龙彬申请执行颜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江民初字第136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颜崇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颜崇君在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橄榄支行开设的账户上的存款29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秋晨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孙俊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