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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8执7号

李宗均与兴文县浩源煤业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宗均,兴文县浩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8执7号申请执行人李宗均,男,汉族,1971年6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底洞镇木梯村1组25号,公民身份号码512533197106143236。被执行人兴文县浩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兴文县周家镇两岸村。法定代表人吴少兵,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兴民初字第15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兴文县浩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正处于停厂整改期间,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它情形”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兴文县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15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强

审判员 王庸鸿

审判员 罗安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罗 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