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7民初1166号原告窦小举,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建东,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窦小举与被告王建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窦小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 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徐泽红第2页第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