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终12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拥军,男,1969年7月31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花,女,1956年10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保才,焦作市山阳区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林拥军因与被上诉人张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民初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5月30日15时30分在本院3号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林拥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拥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林拥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红卫
审判员 王晓武
审判员 毛富中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 冬 来自